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于1950年11月建立。原为广西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后,改为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自治区所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自治区所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5年2月广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侯暮寒为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侯暮寒继续当选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63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洪宁(壮族)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其职权。1979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吴洪宁(壮族)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8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韦立仁(壮族)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88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蒙铎(壮族)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调研室、政治部、机关党委、司法行政处、法医技术室、监察室、纪检组、院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