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5章41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乡政府所在地、镇(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区)和村庄。并适用于村镇以及国营和集体农、牧、渔场场部、分场场部所在地。凡是村镇的规划、建设、各类建筑、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村镇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编制村镇规划必须遵循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节约用地、不占或很少占耕地的原则,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法对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奖励与处罚等,均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