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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国民党广西省政府统治苗瑶族地区的法规。1933年镇压桂北瑶民起义后,国民党广西省政府为加强对广西苗、瑶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定并颁布法令。计二十五条。规定凡苗、瑶族聚居在五户以上的就编为一“甲”;五甲以上编为一“村”;五村以上编为一“乡”。指定苗、瑶族人为乡、村、甲长,并委派“助理员”到乡村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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