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各县实施强迫教育办法
广西施行普及国民基础教育辅助法。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12月广西省政府委员会决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它规定凡6足岁以上,12足岁未满之男女学龄儿童及12足岁以上45岁未满年长失学之男女儿童及成人,一律免费强迫入学。以“互教与共学”为教育方法,成人班可利用晚间、民团训练期间或课余及其它时间教学,采用早班、午班、晚班等形式使所有成年男女陆续受4个月的基础教育。对于应就学之男女儿童成人,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其本人,令其来校就学。逾期不来者,处3元以上罚金或罚劳工,仍强迫入学;违抗者呈报县政府严办。规定省政府对各县、区、乡、镇、村、街、家长及校长办理实施强迫教育情形进行考核,成绩优良者,从优嘉奖;奉行不力者,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