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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198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9条。主要内容: (1)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2)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3) 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 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4)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建立的单位。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5) 广告的内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198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9条。主要对广告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广告内容要求、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刊户的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2月国务院批准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共十九条。条例对专营广告的单位和广告的管理范围、管理机关、收费标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要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应在广告中注明。条例规定,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有损我国民族尊严和反动、淫秽、丑恶、迷信以及诽谤性的广告。并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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