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及招揽顾客的禁止
禁止律师以传单、启事、社会传播媒介或其他直接、间接与律师职业有关的广告方式,作任何类型广告,特别是禁止公开顾客的姓名。律师不应促成或许可与其受托的诉讼案件或其他与业务上事情有关的消息公开。说明律师的学术衔头、在澳门律师公会所担任的职务或其职业合伙,均不属广告方式,而其他说明,则应预先获得澳门律师公会的许可。在律师事务所外安装招牌,在报章刊登单纯性的启事,使用名片或信笺等,亦不属广告方式。律师的学历及履历以及其可能具有的专长,得在律师专门刊物上刊登。禁止律师本人或透过他人招徕顾客。在任何情况下,非由诉讼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自由选择律师,律师不应接受其诉讼委任或接受向其提供职务上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