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广南东路枪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广南东路枪手 广南东路枪手宋代乡兵。《宋史·兵志》: “广南东路枪手: 嘉祐六年 (公元1061年) 广、惠、梅、潮、循5州以户籍置,三等以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户役,岁以十月一日集县阅教。治平元年 (公元1064年) 诏所在遣官按阅,一月罢,有缺即招补; 不足,选本乡有武技者充。熙宁元年 (公元1068年) 诏广州枪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岁,会六郡枪手,为指挥41,总14700有奇。三年,知广州王靖言: ‘东路枪手,自至和初立为土丁之额,农隙肄业一月,乃古者寓兵于农之策也。然训练劝奖之制未备,请比三路义勇军政教法条上约束。’ 四年,知封州邓中立请以本路未置枪手州县,如广、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广东驻泊杨从先言: ‘本路枪手14000千,今为保甲,两丁取一,得丁25万,三丁取一,得丁13万,以少计之,犹10倍于枪手。愿委路分都监2员,分提举教阅。’ 诏司农寺定法以闻。其后,户四等以上,有3丁者以1为之,每100人为1都,5都为1指挥。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轮一番阅习,凡三日一试,择其技优者先遣之。七年,诏广南东、西路旧枪手、土丁户依河北、陕西义勇法,三丁选一,余州无枪手、土丁者勿置。九年,兵部言: ‘广、惠、循、潮、南思五郡枪手,请籍主户第四等以上壮丁,毋过旧额14000,余以为保甲。’ 奏可。元丰二年 (公元1079年) 诏: 广、惠、潮、封、康、端、南思7州皆并边,外接蛮侥,宜以西路保甲教习武艺。时又诏虔州枪仗手以1500,抚州、建昌军乡丁、关军、枪仗手各以1700为额。监司以农隙按阅武艺如广东制。” ☚ 广南西路土丁 广东都指挥使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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