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
与登记相对应的一种专利审批,即专利局不仅要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而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三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凡经审查制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较高,但专利局审批工作量大,审查很耗费时间。审查制还可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即时审查制是指将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为一起进行审查,待申请批准后才公布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审批制度。这种制度手续复杂、不利于专利技术及时公开应用,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采用。 延迟审查制,是指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开进行的一种专利审批制度。延迟审查制能使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早地向社会公开,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能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改。 目前,荷兰、日本和我国,以及《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都采用这种专利审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