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Amendment早在1923年,全国妇女党就首次提出这项宪法修正案,1972年国会通过了该修正案。修正案内容是:第一项: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对法律所规定之平等权利,不得以性别而拒绝或剥夺之。第二项:国会有权制定适当之法律,以施行本案。第三项:本案至少须有三十八州批准,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后生效。该修正案至今仍未获批准。 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ERA禁止性别歧视以维护妇女各种平等权利的宪法修正案。1971年10月由国会众议院通过,次年3月由国会参议院通过。共3款,主要规定:合众国或任何州不得因公民性别不同而剥夺或限制其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平等。该修正案若自国会提出之日起的7年内为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则将作为《第二十七条宪法修正案》而生效。然到1979年3月,批准支持该修正案的州为35个,距合法州数尚缺3州。卡特总统遂使用总统权力,将成立期限放宽,延至1982年6月底。里根总统任内,保守主义势力强大,支持男女平权案的州没有增加,相反减少5州。最后该修正案终因没有足够的州予以批准而成为废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