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州八撒儿受财放贼案
此案记载于《元典章·刑部·杂犯》中。据载,河北河南道廉访司在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十二月给御史台的申文中说,许州临隶县达鲁花赤平州八撒儿状招,于“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十二月二十日内盘获强打柏乡县馆驿内官钱人赵七十等四名,要讫各贼中统钞二百五十六定一十两。汴梁路于各人名下追征数足。”御史台接此案后经审议认为,“平州八撒儿所招放贼分使赃钞一百定,折至元钞一千贯,依枉法例已是任满,拟合除名不叙。”此判决意见报至中书省送刑部审议,因犯在大德元年二月二十七日钦遇诏赦以前,因此作出了“合准御史台议拟,除名不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