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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平书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平书订

书名。清李塨著。14卷。本书考校清人王子源所著平书,依平书卷目,而附己见于书后。平书评论三代至明的各种制度。内有分民、分土、建官、取土、制田、武备、财用、河淮、刑罚、礼乐十目。“刑罚”目论述了历代刑罚制度的演变。有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重印本,收于该馆刊行的《丛书集成初编》第761册。

平书订

平书订

清代颜李学派的经济思想著作。主要反映清颜元(1635—1704)、李塨(1659—1733)学派成员王源的经济思想。王源(1648—1710),字昆绳。直隶大兴(今北京市大兴县)人。父亲曾在明朝做官,明亡后,“流转江淮间”。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中举。康熙三十九年成为颜李学派的成员。约在五十岁左右写成《平书》,意思是“平天下之书”。原稿分三卷,列分民、分土、建官、取士、制田、武备、财用、河淮、刑罚、礼乐等十目,共十五篇(有些目不止一篇)。今无传本。书成后交李塨评论、订正。李塨改篇为卷。《武备》原有两篇,李塨认为其中的一篇不属于基本制度的范围,将其删去,因而只有十四卷。每卷先列《平书》的内容,然后附以李塨的意见,对它除“遵同之外”,还“有补有改”。有七卷还附有颜元的另一弟子恽鹤生的零星意见。
《平书订》最有价值的部分是王源的土地思想。他为了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提出了“有田者必自耕”的主张,“有田者必自耕,毋募人以代耕。自耕者为农,无得更为士、为商、为工……士商工且无田,况官乎?官无大小,皆不可以有田,惟农为有田耳”(卷七)。占有土地者必须自耕,不得雇人代耕。自耕之农民,不得再为士、为商、为工,士、商、工、官均不得占有土地,只有务农者占有土地。这就要把非自耕者的土地变成官田,然后由国家向自耕农民平均分配。建议实行六条“收田之策”:清官地,辟旷土,收闲田,没贼产,献田,买田。从而使国家集中了能够分配给自耕农民的土地资源。这种反对地主对土地的私人占有的思想相当激进,是近代“耕者有其田”思想的先声。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就赞扬王源“有田者必自耕”的论点为“其说诚公”(《民报》第十五号)。
王源对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提出了批评:“本宜重,末亦不宜轻。假令天下有农而无商,尚可以为国乎?”(卷十一)主张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改变商贾“不齿于士大夫”的传统,使其能够“附于缙绅之列”(同上)。为此,建议对每年纳税额达到二千四百贯的大商人,授以“登仕郎”的官衔,“以荣身,以报其功”(同上)。要求彻底废除阻碍商品流通的商税征收办法,用按资本和利润征税的新税制取而代之。这种税制分商人为“坐商”和“行商”两种,坐商按资本的月利一分为基础征收十分之一,行商则除与坐商一样征收利润税外,再增收资本税百分之一。这种税制已多少具有资本主义时代的直接税的意味。
王源把改革钱法同改革商税并列为“生财之道”之一。但其改革钱法的方案则比较落后。
从李塨对王源的评论中,可以看到李塨的小农经济色彩较之王源要浓厚。如王源从反对重本抑末的观点出发,把“良民”的次序列为:士、农、军、商、工。李塨则不同意:“左四民,工居三,商末之”(卷一),并坚持说“商实不可重”(卷十一)。
一般认为这是一部反映清初某些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经济学著作。
通行的版本有光绪初年刊行的《颜李遗书》本和1923年四存学会出版的《颜李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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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书订

《平书订》

清初思想家李塨 (1657—1733)对王源(?—1708) 所著 《平书》的订正。王源于50岁左右写成《平书》,后经李塨订正。《平书》意为“平天下之书”(《居业堂文集》卷一二《平书序》),原稿三卷,有分民、分土、建官、取士、制田、武备、财用、河淮、刑罚、礼乐等10目,共15篇。经李塨订正,删去武备两篇中的1篇,并以篇为卷,成《平书订》 14卷,10目。每卷前面部分列 《平书》 内容,依据《平书》所叙,附若干自己议论于后。所附订正比《平书》多长。《平书》未单独刊行,故赖《平书订》得以保存于世,而李塨的颇多经济主张也赖《平书》得以阐发。《平书·分民》将社会职业分为七种,称“民之良有五”,即士、农、军、商、工;“其贱有二”,即役,仆。李塨对王源强调商业地位而将商列于工之前提出异议,指出“天下货物,非工无以发之成之,是亦助天地也,若商则无能为天地之财,但转移耳,其功固不上于工矣。况工为人役,易流卑贱,商牟厚利,易长骄亢,先王抑之处末,甚有见也,今分民而列商于工上,不可”。《平书·分土》认为封建与郡县各有其利害,主张“兼收二者之利而避其害,使其害去而利独存”,从而达到天下大治。李塨则不以为然,说:“三代之治,不外此矣,遵而行之,百世可也,何必执封建之迹,而后可以为治哉”。《平书·制田》提出“有田者必自耕”,“不为农则无田,士商工且无田”,“官无大小,皆不可以有田”的惟农有田论,并策划收田之策。对于城市土地,则认为不能与农村耕地采取同一对策,应区别对待,“野外不令有私地,而城中不能尽公,不如听人买卖、建造,收取房租为便”。李塨主张对城市私有房屋,只收宅地税,不收房租,事实上否定了王源的城市土地须采取和农村土地不同处理办法的基本要点。李塨还是复井田论者,认为不行井田“则民必不能家给人足”,将由此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他主张对工商放宽占田限制,对王源的均田主张给予批评,提出“制田之道”,遇万一不可行之地,则在一郡或县内行限田之法。《平书·武备》主张“兵农分为二,兵不出于农而以召募。李塨认为此弊大于利,坚持“必宜寓兵于农”。《平书·财用》认为“财货所以权谷帛之轻重而通其穷”,因而反对赋税征钱,对农业,主张“户第纳布帛数尺,丁钱百文”,李塨则主张将商税分为行商坐商两类,按其资本额的月利一分为基础抽取1/10,惟盐茶酒烟仍按实物征课,并主张钱法仿隋开皇之制,铸黄铜小钱和青铜钱以子母相权。李塨主张本色与折色兼征,盐政仿唐代刘晏之法,茶酒从重课税,并加重烟税以寓禁于征,反对以银为税,认为货币系先王“原为救荒而设”。《平书·河淮》主张通漕以使黄河与淮河相济不病; 李塨又进一步说:“海运必宜复,不惟通漕,兼可于其中习水战,以防海寇也”。(参见“王源”、“李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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