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吸收录用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经过考试、考核,将非干部身份人员择优选拔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将其确定为干部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必须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编制定员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首先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逐级上报由国务院人事部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指标。具有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加干部指标 (包括因干部自然减员而需要补充的指标)的部门,方可在编制定员内吸收录用干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由当地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公开招收,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也可以从社会上录用,特别是注重从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中择优补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一般应有试用期。试用期间录用单位对录用的干部应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并认真考察其思想品质、政治表现情况。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 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 延长试用期满后,仍不具备干部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