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下连当兵代职制度1958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级领导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精神,作出的关于军队各级干部下连当兵的规定。军队干部工作的一项制度。全军各级干部除年老、体弱、有病和连队干部、科研人员外,每人每年至少下连当兵或代理连、排干部职务一个月。没有当过兵或没有作过基层工作的青年干部,第一次当兵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下连当兵的干部,编入班、排,和士兵同吃、同住、同劳动、同操作、同娱乐。当兵、代职期满时,由连队作出评定,干部本人写出有关连队工作经验的总结。军队科研部门和技术院校的青年知识分子,也可到所属工厂劳动。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干部,也可到农村、厂矿参加生产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