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当人
原称“勾当人”,南宋后因避高宗赵构名讳改称“干当人”。又称“干办人”、“干当掠米人”。简称“干人”, “干仆”。宋朝代地主管理田庄事务者。官户和上户中之田连阡陌者,大多豢养干人,为之监理田产,征收地租,交纳赋税,看守仓库。亦有代主人行商和从事高利贷业务者。官户词讼也由干人赴官衙代办。充此任者有赋闲官员、停罢公吏等人。以收受田主雇酬和额外多取租额为生,往往也套佃公私田地,从事二地主剥削。由于干人在宋代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集团,干人之构成对主佃关系、社会安定和国家赋入有很大影响,故宋廷限制某些人等充任干人。《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犯》称: “诸曾经编配及罢役、见役吏人辄充官、民户干人者,徒二年,许人告。”然突破禁令之例所在多有。干人地位不高,与其主人有尊卑之别,名分甚严,然常依仗主人权势,为非作歹,鱼肉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