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
官署名。元代置。掌常湖二路茶园政令及赋税。《元史·百官志》: “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秩正四品。掌常、湖二路茶园户23000有奇,采摘茶芽,以贡内府。至元十三年 (公元1276年),置司,统提领所凡13处。十六年,升都提举司。又别置平江等处榷茶提举司,掌岁贡御茶。二十四年,罢平江提举司,并掌其职。定置达鲁花赤1员,提举1员,俱从五品; 同提举1员,从六品; 副提举1员,从七品; 提控案牍1员,都目1员。提领所7处,每所各设正、同、副提领1员,俱受宣徽院札付,掌九品印。”
官署名。元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置司,属宣徽院,统提领所十三处。十六年升都提举司,秩正四品。又别置平江等处榷茶提举司,掌岁供御茶。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罢平江提举司,并其职于本司。掌常湖二路茶园户三万三千余,采摘茶芽,以贡内府。设提举一人为主官,以达鲁花赤一人监督,下设同提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