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民国时期关于师范学校学生参加毕业会考的规定。教育部1943年4月26日公布,共二十条。第一条规定:“各省市区教育行政机关对于所属各类师范学校及师范科应届毕业之学生,经原校依照师范学校规程第六十三、六十四条之规定考查及格后举行毕业会考”。师范学校会考科目为:公民、国文、算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教育概论、教育心理、小学教材及教学法。乡村师范学校会考科目和师范学校一样,加试农村经济与合作、乡村教育。简易师范学校会考科目为公民、国文、算学、理化、生物、史地、教育概论、教育心理、小学教材及教学法。简易乡村师范学校科目同简易师范学校,增加农村经济与合作、乡村教育。三年制及二年制幼稚师范科会考科目为:公民、国文、算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教育概论、儿童心理、幼稚园教材及教学法、保育法。毕业会考各科成绩核算方法应以学校各科毕业成绩(各科学年成绩在各科毕业成绩内占五分之三,各科毕业成绩占五分之二)占十分之四,会考各科成绩占十分之六,合并计算之。前项成绩,均以百分法计算,并以六十分为及格标准。各地会考应在每年六月最后一星期及一月第一星期内举行。学业会考成绩均须及格,始得毕业。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应令留级,但留级以二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