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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34年7月2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内政部公布施行。共8条。规定市参议员在任职期中,如发现与市参议员选举法第4条所规定的资格不符或有第5条、第6条情况事时,应予宣告丧失资格。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的机关,在直隶行政院的市为内政部,属于省政府的市为民政厅。内政部或民政厅对于检举市参议员资格不符事件,除自行调查外,并得委托当地行政官署调查或移送法院判决。内政部或民政厅接到检举文件后,应将原送文件抄交被检举人,被检举人须于接到此项文件后5日内提出申辩书,于必要时并须亲自到场受询。被检举人不在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辩书或亲自到场受询者,得迳为丧失资格之宣告。内政部或民政厅对于宣告丧失资格的市参议员,除通知其本人及市参议会外,内政部并须呈报行政院,民政厅须呈报省政府。市参议会接到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的通知后,应即依照市参议会选举法第7条的规定,通知候补当选人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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