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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7章43条,主要内容为:市区道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分工,禁止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行为,因工刨路审批程序,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赔偿和处罚,占用道路的审批和收费管理等。并规定:道路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和损失补偿费,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执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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