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国家控制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一种方式。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历来采取由国家规定职工人数、基本工资的方式予以控制。这导致企业重增设备、增人员,轻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的不良倾向。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国务院于1985年决定在部分大中型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基本内容如下: (1) 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上缴税利基数。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起点,由国家行政层层核定。核定全国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给各地区的分配指标首先由中央,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直属部门在国家分配的额度内逐级核定,直至企业。核定基数的依据,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1984年末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但对不合理的部分可作适当调整。基数确定以后,除新建、扩建项目和国家政策规定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外,原则上实行企业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以1984年实际上缴税利数来核定。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以上两个基数确定以后就形成工资总额和上缴税利之间一定的比例关系。加上一定的校正参数,工资总额随效益 (上缴税利) 的升降而升降。校正参数由国家根据人均上缴税利数为主,同时考虑国家投资比例,百元工资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等情况分别确定,一般上缴税利总额增长1%,企业工资总额可相应增加0.3—0.7%,某些特殊行业和地区,可超过0.7%,但最多不能超过1%。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这个办法在1985年先试行一年,1986年以后再一定几年不变。由此可见,参数控制的方法改变了以往由国家直接控制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老办法。政策性亏损企业可按减亏幅度作为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即按减亏比例确定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后,工资总额的变化方法与上述盈利企业相同。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挂钩办法以后,企业仍旧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严格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2) 实行挂钩浮动办法后的财务处理。企业实行这一办法以后,其工资总额的增长部分可列入企业成本,但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企业每年增加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时,要缴纳工资调节税。但如果作为企业内部的工资调节基金,即当年不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低年度之间调剂使用而不超过限额时,仍可免缴工资调节税。 ☚ 专项资金管理 物资流通储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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