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区类别制度又称“地区工资类别制度”。国家规定的同等级工资标准在不同地区的差别。工资区类别制度是1956年工资改革时开始实行的。确定地区工资差别的依据是:(1)各地区的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2)各地区的现实工资情况,适当照顾历史造成的地区工资水平,使地区工资水平偏高,但物价并不太高的地区的职工工资标准不致降低;(3)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以鼓励职工到这些地区工作;(4)适当照顾生活条件艰苦的边防地区,以鼓励职工安心在这些地区工作。当时把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各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是以第一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为基础,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第十一类地区比第一类地区高30%。对少数边远地区,除执行十一类地区工资标准外,另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加发生活费补贴。工资区类别制度实行后,国家从1963年至1986年曾先后四次进行了局部调整,目前实际执行的是从第五类到第十一类共7个工资区。公务员新工资制度的实行后,工资区类别制度被新的地区津贴制度所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