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向发包单位交付竣工工程或点交已完工程取得价款收入的结算业务。正确及时地办理工程结算,对于企业及时回收资金,如实反映财务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我国对工程拨款长期实行“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具体办法是:(1)开工前预付备料款,开工后分次扣回;(2)工程款分旬预付,按月按已完工程结算;(3)保留5%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付清。这个办法对于协调国家财政收支,保证工程资金需要,曾起过积极作用。但是,也助长了片面追求产值,忽视收尾工程的倾向。 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开始试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和工程竣工一次结算的原则,要求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单项工程,实行竣工一次结算;跨年度施工的单项工程,按形象进度分段结算,但结算的总额不得超合同预算价值的9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付清。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工程成本和工程利润(或亏损)。根据“工程款结算帐单”企业应收的工程价款,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竣工或已完分段工程的实际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工程施工”科目; 由企业统一向发包单位结算、但不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应付分包工程款,根据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结算帐单”,借(减)记本科目,贷(增)“应付分包工程款”科目; 其中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应付分包工程款,则应借(增)记“工程施工”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月末贷(增)方发生额大于借(减)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工程结算利润,应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利润”科目; 小于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应设置“自行完成工程结算”和“分包完成工程结算两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