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律(1)秦代官营手工业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手工业产品的规格、衡器量具的校正、兵器器物的保管及借用等制度。为发展农业生产和胜利地进行兼并战争以及满足统治者的生活享受,官营手工业便应运而生并得以发展。为加强对手工业生产的管理,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和《效律》等法律。(2)明律和清律的篇名。明清工律又分营造和河防二篇。营造共九条。汉时称兴律;魏时以擅事附入,称兴擅;晋时仍称兴律,宋齐亦同;梁及北魏称擅兴,北齐同;北周称兴缮;隋唐称擅兴;至明清才改为营造。河防共四条。明时取唐律中的河防与营造合为工律,共十三条。 工律律名,中国古代有关冶炼、铸造、制造、建筑以及其他官民日用器物等手工业生产的法律。据《周礼·考工记》,以法律管理手工业生产,已有悠久历史。但目前所见最早之手工业的法律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工律》、《工人程》和《均工律》,以及《秦律杂抄》中的有关规定。汉代手工业的管理除沿袭秦制颁行《钱律》等单行法律,九章律中之《兴律》应包括有关工律的部分内容。《唐律疏议》:“汉相肖何创为《兴律》。魏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晋复去擅为《兴》。又至高齐,改为《兴擅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唐代手工业生产进一步发展,手工业方面的法律,除《唐律疏议》外,《唐六典》和有关手工业的单行法律也作了具体规定。宋律沿袭唐律,但手工业单行法律有所增加。明代为加强对手工业生产的管理和控制,根据实际需要,将唐,宋律中有关手工业生产管理的规定加以扩充,在《大明律》中专设工律一篇。清律与《大明律》的内容基本相同。 工律中国古代有关冶炼、铸钱、煮盐、建筑和制造兵器以及其他官民日用器物等手工业生产的法律。迄今所看到的中国最早的手工业法规是秦律的工律、均工、工人程以及保存在《秦律杂抄》中的有关条款。汉代的手工业管理基本上沿袭秦制。唐代手工业生产很发达,手工业立法除颁行一些单行法规外,在《唐律疏议》和 《唐六典》 中也作了具体规定,如兴造要报请批准,如实申报用工用料,“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极而不待极,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 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若事已损费,各并计所违赃庸,重者坐赃论减一等。”宋律承袭唐律,有关手工业的法律规定,除见于单行法规外,还见于 《宋刑统》 的“擅兴”和“杂律”两篇。明代进入了封建社会后期,手工业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大。为加强对手工业生产的管理和控制,几经修改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大明律》,将唐、宋律中有关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条款加以集中和扩充,专设工律一篇。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凡军民官司有所兴造,应报告上级批准,不经批准而非法营造者,各计所役人数计工钱坐赃论。(2) 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不实者,笞五十; 若财物和人工已费,各并计所损财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等等。《大清律例》的工律内容一准于《大明律》,其条款基本相同。 工律 033 工律古代关于手工业生产的法律。据现有文献看,最早的是秦律的工律、,均工、工人程和 《秦律杂抄》的有关条款。秦手工业有官私之分。官营的,朝廷由内史监管,各郡、县由郡守、县令和县丞监管。直接管理生产的按行业分为:工官、吏、佐、曹长、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和啬夫等。做工的是工师、工徒;另外是刑徒,如“工城旦”、“工鬼薪”、“工隶臣”及居作的女刑徒。秦律规定,官营的按朝廷“命书”生产,擅做他物者,惩罚工师和县丞。工匠选、用料而浪费者受惩罚。制造器物必须守规格。对工匠重技术训练,有训练期限和奖励。对各工匠都有劳动定额。合理使用有技艺的劳动力; 工隶臣斩获敌首和别人斩敌首为其赎免的都令作工匠,如身体致残为隐官工;不派有技艺的工隶臣赶车和烹炊。实行产品评比奖惩制。足见秦很重视手工业。汉因秦制,而惠帝、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向豪富和贵族让步,某些官营手工业交由私办。文帝五年 (前175)“除盗铸铁令”,民得私铸,贵族官僚乘机暴发; 有铸钱者,“钱布天下”,“富埒天子”,“财过王者”。汉朝廷设少府和大司农管理手工业,地方设工官和铁官。大司农收入归国库,少府收入归皇室。武帝连年用兵,为增加国家收入,限制富商大贾,将铸铁、冶铁和煮盐的主要部分收归官营。并规定对私铸铁器、盗铸诸金钱及私鬻者,施严刑。确立了铸钱、冶铁和煮盐的官营制度,而国力加强。汉以后,铁、盐官营私营时变,而铸钱官营为历代沿袭。唐手工业大发展,颁行单行法规外,《唐律疏议》、《唐六典》中还有具体规定。如兴造、用工用料之报批制度,违反而不报者受刑罚。另外,对工匠的训练、产品规格质量的规定都很严格,“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为确保质量而规定:“其造工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凡营单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宋律承唐律,除单行法规,《宋刑统》有“擅兴”、“杂律”两篇。明代手工业更发展,《大明律》专设工律一篇,集中和扩充了唐、宋手工业管理规定,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营造》是下列问题的刑罚规定: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冒领物料;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期限;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河防》是对下列行为的刑罚规定:盗决河防;不修河防或修而失时;违章侵占街道及修理桥梁道路等。《大清律例》的工律内容一准于 《大明律》,条款基本相同。 ☚ 契券 库律 ☛ 工律律名。关于官营手工业产品规格,损坏赔偿等内容的单行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有“工律”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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