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公务公务活动的一种类型。行政主体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经济活动,识别工商业公务有下列标准: (1) 公务的对象,工商业公务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性质与民事主体相同。如民事主体可进行的生产和劳动服务,但工商业公务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不是单纯为增加财政收入。(2) 经费来源。工商业公务的经费,原则上来自使用者的报酬,这个报酬除支付成本和经营费用外,还应有盈余作为利润。免费提供的公务,只收成本费用的公务,以及主要靠政府拨款的公务不属工商业公务。(3)组织和活动方式。依照适用于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则。在法国,工商业公务是公法和私法混合适用的领域,因和私人企业的活动性质相同,所以受私法支配,但又因工商业公务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需要,所以在某些方面又受公法支配,但私法占主导地位。如适用公务的继续性、适应性、平等性原则,可以利用公用征收程序等,其他方面则受私法支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