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残疾补助费按月支付给因工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职工的、用以补偿其工资损失的费用。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疾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残疾补助费,其数额为残疾前本人工资的10~30%,每月随工资发给,但与残疾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疾前本人工资。由于以后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因工残疾后重新安排工作的职工,一般采取了保留原工资不降低的办法,因此残疾补助费在很多企业实际已不再执行。近年来实行社会工伤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对因工残疾职工大多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弥补严重伤残给个人带来的工资损失和生活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