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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工会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工会法

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单位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包括: 工会的性质、任务、地位、活动范围、组织机构、设立程序、权利和义务、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为犯罪,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否则就要被处以相应的刑罚;(2)限制时期,法律上虽然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种种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 (3)承认时期,迫于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1817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工会法是1918年的《苏俄劳动法典》,其中规定了工会的法律地位。中国的工会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工会组织条例》,1929年颁布了《工会法》,并于1932年和1947年作了两次修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的《劳动立法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了《赤色工会组织法》。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会法

规定工会的法律地位、成立程序、组织原则、活动方式及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本主义国家始放弃限制职工结社的政策,制订工会法规对工会的组织、活动等加以规定。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制订专门的工会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对工会问题作出规定,从法律上切实保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利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会法

工会法

关于工人建立工会的宗旨、程序和原则,以及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社会制度不同,工会立法有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工会法,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资产阶级往往利用工会法,把工会变成控制工人、分裂工人运动的工具,竭力剥夺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并千方百计地限制进步的工会运动,把工人阶级纳入不危害资本主义统治的轨道。旧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曾于1929、1947年两次颁布《工会法》,宗旨是要求工会组织排除政治,抵制革命活动,旨在使工会成为削弱工人力量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为我国第一部切实保护工人阶级和工会利益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对于工会的性质、会员资格、工会的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和责任、工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经费等也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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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

关于工人组织工会的程序和原则,以及工会组织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和使用的法律,是劳动法中的重要法律规范。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工会法,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资产阶级企图用工会法把工人阶级运动纳入不危害资本主义统治的轨道,把工会变成控制工人、分裂工人运动的工具,竭力剥夺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并千方百计地限制进步的工会运动。国民党政府曾于1947年颁布工会法,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教育事业、军火工业的员工不得组织工会,并规定组织产业工会须有产业工人五十人以上,组织职业工会须有职业工人三十人以上,另外还规定一些苛刻的申请手续和严格的审查程序,这实际是限制和剥夺了广大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的无产阶级为推翻国民党统治及其反动的工会法进行了英勇的斗争。解放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对于工会的性质、会员资格、工会的组织原则、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工会的权利和责任、工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经费等也都作了规定。

工会法

labor union law

工会法

关于工人、职员组织工会的程序和原则,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会内部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10月21日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1949年曾作修正,1975年5月21日台湾国民党当局再次修改增订,公布施行,成为现行法规。全文分为13章,共61条。主要内容:(1)规定了工会的法人地位以及工会的宗旨——保障劳工权益,增进劳工知能,发展生产事业,改善劳工生活。(2)工人、职员组织工会受到一定限制,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教育事业、军火工业的员工不得组织工会,并规定组织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须有职工30人以上的人数限制。(3)对工会活动加以较多的行政干预和控制,除设立工会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外,还规定工会各项活动均须向台湾当局各级主管机关报告备查,主管机关有权解散工会,有权派员对工会选举进行监选和指导,以及工会不得随意组织工人罢工,否则处以刑罚。(4)工会的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没收;工会的债务人破产时,工会对其财产有优先受偿权。(5)工会干部、会员从事工会活动的时间受法律保护,雇主不得借口解雇。(6)列举14项工会的具体任务,将工会活动主要限定在职工福利和调解纠纷的范围,从而排除了工会及会员参政议政的机会。

工会法

工会法

1929年10月2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翌年6月6日施行的法律。该法律文件分设立、任务、监督、保护、解散、联合、罚则、附则8节,共53条。主要规定了工会的任务和职责。凡同一产业或同一职业的男女工人16岁以上,人数100人以上或职业工人人数在50人以上者可组织工会。工会有向会员征收会费的义务。工人只能加入同一产业或同一职业工会。工会不得强迫工人入会或退会,工会的合并或成立须由该工会会员一半以上的人同意。任何雇主或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或职员入会而拒绝雇用,及其他不平等待遇。经主管部门同意,工会可组织联合工会。如工会会员或职员违反该法之一时,要处以200元以下罚金,违“刑法” 者依 “刑法” 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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