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卫生管理
工业卫生管理是以管理为手段,实现工业企业中医疗卫生最优服务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增进职工的健康。
1953年以前,由中国各工业部门的卫生处统管所属工矿企业的卫生工作,形成一个独立的工业卫生体系。1954年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以后,取消了工业部门的卫生处,改由地方卫生部门统一领导。卫生部及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相应地设立了工业卫生处。实践证明,工业卫生完全由地方领导,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了工矿企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因此,从1958年开始,有些工业部门又相继恢复了卫生处,由工业部门和地方卫生部门双重领导工业卫生工作。1982年统计,全国工业及其他部门有医院4,824所,床位410,818张,卫生技术人员960,956人。多数省、市、自治区设有职业病防治院或劳动卫生研究所,部分工业集中的地、市设有职业病防治所,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了劳动卫生科(组),有些地方医院内也设置了职业病科,帮助工矿企业医院提高职业病防治及医疗技术。
工业卫生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❶建立统一的工矿医疗卫生的组织领导机构。大型企业可成立卫生处或卫生科,统一领导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医院、门诊部、卫生防疫站、职业病及结核病等专科防治机构、卫生站、女工卫生室等。小型企业中的卫生站可直接由厂部领导。
❷依据企业的规模、生产性质、职工的人数、年龄与性别构成、工作班制、负担家属医疗等因素,确定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规模和编制。1979年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 职工人数不到300名的工业企业设卫生室,职工人数在300~5,000名的工业企业设厂矿卫生所,职工人数在5,0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设职工医院。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以及产生显著毒害的工业企业,职工人数在3,000名以上的也可设置职工医院。职工在2,0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还应在500名职工以上或职工人数在300名以上、生产显著毒害的车间设置车间卫生站。车间卫生站根据情况可设在各个车间,亦可几个车间联合设立。距离职工医院或厂矿卫生所较近的车间可以不设卫生站。
❸卫生专业队伍与群众性组织相结合。在车间和矿井建立红十字卫生站,安全卫生小组等,培养不脱产的卫生员。
工业卫生服务的组织原则 是车间地段制 (车间医师制),即以一定的医务人员为一定的车间工人服务。车间地段的主要负责医生是内科医师,其他专科医师虽在各个车间地段没有编制,但对车间的卫生预防工作也负有一定责任。车间地段的划分主要是依据车间的性质、工人数及防治对象的数量。一名车间医师可以负责100~150名防治对象。一般1,500工人左右的地段,应当设有一个车间卫生站(参见《厂矿卫生所》条)。
工业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 是工矿职工 (包括一部分家属)。他们的健康状况,患病率,人群组成等都有其自己的特点。工业卫生服务内容除了与一般居民共同的医疗卫生工作外,还应包括工业外伤急救、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调查及提出防治建议等。卫生服务要有统一性与连续性。在卫生处(科)的领导下工矿医务人员不仅要在车间内采取保护工人的健康措施,还要在工厂外的生活上采取卫生措施。
工业卫生组织与地方卫生组织的关系 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受该地区职业病防治院(所)的业务指导,防疫工作受该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医疗工作受该地区医院和专科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地方医疗单位(医疗力量较强的市、区医院)定期到医疗力量薄弱的工矿单位,帮助会诊、开展新的医疗技术,对于提高工矿的医疗水平有积极作用。
工业卫生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
❶健康资料的管理。对企业职工的健康资料进行科学管理,统计分析,及时提供关于企业职工健康状况的资料。对健康资料要建立登记、保管、使用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作用,为制订保健计划及职业病多发病防治措施,分析职工健康发展的趋向等提供基础资料。
❷劳动卫生管理。要定期地对作业环境的高温、噪声、振动、粉尘、放射性物质、化学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发现超出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改善措施,促其达到规定的要求。对一些容易发生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制订有效的预防措施。
❸职业病防治管理。主要办法是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人,调离原工作的环境和重新安置职业病人的工作,对病人系统治疗和疗养,对职业病人的劳动保险及待遇的执行,有害作业工人和职业病人的健康教育等。
❹工业外伤管理。定期进行不安全因素的调查研究,采取预防性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健全救护和急救组织,严格职业训练。
❺卫生防疫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内疫情报告制度,对疫情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分析,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工人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病是厂矿企业防疫工作的重点,应有一套健全的预防制度和有效的预防措施。
❻健康教育和定期体检。用各种形式进行卫生教育。对接触有害物质作业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和健康损害。
劳动卫生立法 是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改善工人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健康的必要保证。中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卫生法规和标准。如1950年颁布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及《工厂卫生暂行条例》,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8年起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重要法规和标准。这些法规和标准在工业企业中必须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