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官英ircuit Judges1971年开始在英国出现的一种专职法官。巡回法官须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或不少于3年的记录法官经历。他们可以在郡法院中审理民事案件。在刑事法院中审理中等程度的刑事案件。每个郡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名或几名巡回法官,但巡回法官本人并不固定在一个法院审案。应大法官之请,他们还可以在高等法院中坐堂问案。
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英国职业法官之一种,其他位高于纪录法官,低于高等法院法官。凡从业10年以上的高级律师或担任纪录法官5年以上,都有资格经大法官推荐,由英王任命为巡回法官。绝大多数巡回法官都固定于某一郡法院或刑事法院,但大法官可予以调动。巡回法官的退休年龄一般规定为72岁,但根据大法官的意见也可以延至75岁。大法官可以以不胜任工作或行为不端为理由将巡回法官免职。 巡回法官circuit(/itinerant)jud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