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同 州同官名。清代置。知州佐官。《清史稿·职官志三》: “州: 知州1人 (正五品),州同 (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无定员。其属: 吏目1人(从九品)。知州掌一州治理。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州同、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诸职。” ☚ 州长 州判 ☛ 州同官名。明清时直隶州设官,规制如府,散州如县。直隶州、府的佐官同知、通判名同,为了区别起见,清制定直隶州的同知、通判简称州同、州判。直隶州州同职掌,与府的同知一样,同通判分掌督粮、清军、捕盗、水利等事。直隶州州同比散州州同品级略高些,均无定员,各视事务繁简设置。 州同官名。辽金元诸代,州不设通判,而以同知为副长官。明无州同知,清复置,为区别于府的同知,简称州同。直隶州与属州的州同均为从六品官。直隶州州同的职掌如府同知,属州州同的职掌为与州判分理各州粮务、马政、巡捕、水利、海防诸事。州同之下设攒典一人,协助办理所属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