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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十四条。办法规定:为发展新民主主义教育,培养为人民服务的各种建设人材,允许各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私立小学、中学、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及大学。私立学校必须实施新民主主义教育,执行省政府教育厅规定之教材、学制、课程及教学管理原则。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学生的升学、转学、就业及参与各种活动,与公立学校的教职员、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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