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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山东省政府1988年1月25日颁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市(地)、县(市、区)各级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辖区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野生药材资源,要贯彻保护、养殖、猎取相结合和采集、保护、培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动物药材猎捕与饲养相结合。草本药材采挖与培育相结合,木本药材砍伐与营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确定东亚钳蝎、北马蔸铃、徐长卿、柴胡四种为省重点野生药材保护物种,其采猎办法按照国家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猎、收购国家二、三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计划,由县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省医药主管部门申批。
第七条野生药材保护管理物种的采猎和收购季节,由县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第八条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持有采药证,并按规定的采猎季节进行采猎。采药证由县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采猎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必须缴售给当地药材部门或其委托代购单位。
第九条 国家一、二、三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由省药材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其他野生药材物种由产地县级药材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条 国家二、三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实行限量出口。出口计划由省医药主管部门与外贸部门共同商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由县级医药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酌情罚款;对屡犯者,由县级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吊销采猎证。
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非法经营者,由县级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药材商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1988年1月25日起施行。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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