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组织暂行规程
1940年12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是:(1)学校设校长一人,负责管理校务及监督指挥全体教职员和学生;设专任教员若干人,分管校务及担任教学管理。(2)根据学级多少,酌设教务委员会、训育委员会、事务委员会或教导委员会,分掌教务、训育、事务事宜。(3)实行级任制,每年级设级任一人,负责该级的管理与训育事项。(4)为改善校务,学校设各种研究会,由专任教员分别组织。(5)为促进学生学习,学校令学生分别组织各种研究会。规程还就校长、专任教员担任教学的时间、校医的设立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