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1945年3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六章二十四条。分总则、订婚、结婚、离婚、子女、附则。《条例》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禁止重婚、早婚、蓄婢、纳妾、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抢婚;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男未满18岁,女未满17岁者结婚;禁止本族五服以内血亲结婚,亲姑表姨尽量避免缔结婚姻;禁止有精神病、花柳病、大麻疯及有遗传性恶疾者结婚;禁止杀害私生子,违者以杀人论罪。此外,还对离婚的条件及对子女的抚养作了具体规定。对废除封建婚姻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