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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继承法规。1945年3月16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有: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女子有遗产继承权,除自愿放弃外,任何人不得妨碍或限制之;夫死之后,其遗产由其妻及其子女同等继承;自1928年5月1日起,女子对于其直系血亲尊亲属之遗产即有继承权;自1931年5月5日起,妻对于夫之遗产即有继承权等。

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

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3月16日公布《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共11条。其要点是:
❶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女子有遗产继承权。除自愿放弃外,任何人不得妨碍或加以限制。
❷丈夫死亡者,其夫之遗产由其妻及其子女同等继承。在财产分析后,其妻有生活困难时,其子女有奉养之义务。
❸被继承人死亡,有女无子时,除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养子(包括嗣子)外,任何人不得代立养子,以妨碍其女之继承权。被继承人立有养子女时,其遗产由其配偶、养子女及亲生子女同等分配继承。
❹已嫁或未嫁女子继承之财产,已经其他继承人分析者,该女子得同原分析人请求重行分析。重行分析时,应以原分析时之财产额为准。如其财产已较原分析时减少者,以现有之财产额为准。但其减少系由原继承人恶意行为所致者,仍照原财产额为准。重行分析时,不得因追溯而请求利息。已嫁女子之嫁妆费,应在重行分析时,于其应得之数目内扣除,但已超过应得之数者,原继承人不得请求返还其超过之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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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

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

1945年3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十一条。规定女子有遗产继承权,男女平等。自民国十七年五月一日(1928年5月1日)起,女子对其直系血亲、尊亲属的遗产即有继承权。自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1931年5月5日)起,妻对夫的遗产即有继承权。夫死亡后,遗产由其妻及其子女同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有女无子时,任何人不得强行代立养子,以防害其女之继承权;被继承人立有养子养女时,其遗产由其配偶、养子、养女和亲生子、女同等分配。《条例》对提高妇女地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了法律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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