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奖学金核给暂行办法
1930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共十四条。宗旨是培养山东地方最需要之人材。办法规定以在国内公立或教育部核准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本科各学系肄业,成绩在70分以上的鲁籍学生为限。凡学年成绩80分以上者,领甲等120元奖金;75分以上者,领乙等100元奖金;70分以上者,领丙等80元奖金。师范学生分别为100元、80元、60元。学生如有违犯现行教育宗旨者、休学或退学者、无故旷课一个月以上者,停止其奖学金。领受奖学金的学生有尽先服务本省及受本省公署委托调查特种事件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