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学校推行社会教育实施办法
1943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教育厅公布施行。该办法称以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实施国民精神训练,普及社会教育为目的。办法规定以学校为推行社会教育的中心,实现学校社会教育化:(1)学校职教员自身应有圆满修养,获得外界信仰,成为德化中心;(2)对于学校周围环境加以研究,纠正学校所在市乡弱点,助长良风美俗;(3)以各种社教方式与外界接触,使学校与家庭、社会打成一片;(4)教师对学生象父母爱护子女一样,以期师生感情紧密;(5)尽量利用课外活动做各种社会教育,避免课本知识面窄的弊端,达到教学与实践的统一。办法还对如何具体实现社会教育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未得以切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