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民 屯民北魏孝文帝时建立屯田制,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民,亦称屯户。屯民不属州郡,在军镇处由军督管,生产所需由政府供给。生产所得按四、六比例交纳。是国家的农奴性依附人口,社会地位同于杂户。 ☚ 典农部民 佃客 ☛ 屯民 ☚ 屯田客 封建地租 ☛ 屯民清代川西北藏、羌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所设土屯的属民。乾隆十七年(1752),以杂谷宣慰司(治所在今四川理县,即杂谷脑)苍旺不法,在其地行改土归流,于南部建立土屯制度,设杂谷、乾堡、上孟董、下孟董、九子寨5土屯,隶杂谷直隶厅。其中九子寨屯以羌民为主,余为藏民。乾隆四十五年(1780),大小金川平定后,置懋功直隶厅,仿杂谷土屯之制,领河东、河西、八角碉、汗牛、别思满及宅垄等6个土屯。各屯均为藏民。土屯分设守备、千总、把总、外委各官职,以降清的少数民族首领担任,世袭。土屯所属为屯兵,以户为单位,战时为兵,平时为民,故又称“屯民”。土屯土地分给屯兵耕种,屯兵须向朝廷纳粮,服兵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