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履行迟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亦称“给付迟延”“逾期履行”。债的不适当履行的一种形态。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的行为。这是债务人的履行具有时间上的瑕疵。其特点: (1) 有合法债务的存在。(2) 该债务在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如果债务人虽愿意履行,但在客观上已无履行可能,债权人即不可能再提出履行要求,自然无所谓履行迟延。此时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能履行的时间界限以履行期限届至时为准。履行期限届至时仍有可能履行的而没有履行即构成履行迟延。(3) 债务已届履行期限。这是履行迟延的关键构成要件。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才有履行之义务,债权人始有请求履行的权利。因此,区分是否为履行迟延,应以履行期限届至时债务人是否履行为准。因为债务有履行期限确定与不确定两种,履行期限何时届至也就不同: 履行期限确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未履行的,即为履行迟延;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债权人可随时提出催告,债务人也可随时提出履行,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自催告期限届至时起即为履行迟延。(4) 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不是因为债务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履行迟延的,债务人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5) 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理由,如债务人有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对方未实施对待给付的、债务履行须对方提供协助而对方不为协助的,均为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正当理由,对此,债务人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履行迟延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履行迟延,除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外,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履行。(2) 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因履行迟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除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外,还有义务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所受到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前者如因债务人的迟延致债权人多支出的费用,后者如因债务人的迟延致债权人停工待料造成的生产利润的减少。(3) 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因其不履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4) 债务人履行迟延后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标的物毁损的,债务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除非债务人证明即使没有履行迟延,标的物的毁损仍会发生才能免责。(5)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之债中,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有权不经催告径行解除合同。债权人解除合同的,同样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对于在金钱债务及以金钱支付的损害赔偿债务中,债务人的履行迟延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 无须债务人的过错,即应赔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2) 债权人仅对其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对利息损失无须举证证明;(3) 在无息借贷中,债务自迟延之日起赔偿债权人的法定利息损失。 ☚ 给付拒绝 逾期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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