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亦称《上海土地章程》、《上海地皮章程》、《上海地产章程》。 外国殖民者在上海开辟租界的文件。1845年(清道光二十五年)11月29日,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迫使苏松太道宫慕久议定租地章程,以告示形式公布。共二十三款(后又增加一款)。 《章程》划定英国人在沪租地范围:东起黄浦江,南到洋泾浜(今延安东路),北至李家场(今北京东路最东段以南),西界当时未定,次年划至石路(今河南中路)。 规定承租人向原业主每年交纳租金(每亩制钱1500文),并一次付清十倍于年租的押手(保证金),交租时间为每年阴历12月15日;确定华洋分居,即英侨居留地内的中国业主,不得将土地租给中国人,亦不得建造房屋租给中国商人;允许租地外商在居留地范围内建造桥梁,清理街路,维持秩序,点燃路灯,开疏沟渠,雇用更夫和设立消防机关。这是外国殖民者在中国开辟租界的开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