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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居丧期间遇逢礼宴之席而参与其中者。按唐律,凡居父母、夫丧参与吉席者,杖一百。实际处罚可能要重得多,如唐宪宗元和十二年 (817年),驸马都尉于季友 “坐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士服宴饮”,结果于季友被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刘士服也被笞四十,配流连州( 《日知录》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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