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1979—1983年的根本法。1978年9月颁布,197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规定; 尼日利亚实行联邦总统责任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行政权力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级。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首席长官兼武装部队总司令。联邦立法机构为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州级立法机构为州地方议会,州长为州首席长官。宪法规定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副总统由总统候选人提名为竞选伙伴,总统候选人当选后,其竞选伙伴即为副总统。副总统任期同总统一样,并在总统因死亡、辞职或根据法律规定被免职时就任总统。总统有权任命部长。1983年底布哈里执政后,宣布终止执行该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