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卑相犯
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中的一种罪名。封建家庭内部以辈份、排行划分等级结构,长者为尊,幼者为卑。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父权制家庭秩序,以便最终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以卑犯尊,属十恶不赦大罪中的“不孝”罪,量刑标准极重,仅次于“谋反”。如《唐律》规定:卑者辱骂尊者,处绞刑直至枭首示众;卑者误伤尊者,斩首;卑者过失伤尊者,判三年徒刑;卑者过失杀尊者,判三千里外流刑。法律还对卑亲属对非直系尊亲属所犯不孝罪做出明确处罚规定,一般依亲疏关系酌情减刑。与此相反的是,尊者对卑者负有教养责训的权利,不成立殴杀罪,尊者因教育、命令之原因将卑者杀死,法律上量刑极轻甚至无罪;过失杀死不予追究;卑者无罪而被尊者擅杀者,尊者一般只判一到三年徒刑。唐以后历代均有类似法律规定,只不过量刑标准略有变化。这一法律体现出封建统治者以维护家内等级制为手段达到维护社会等级制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