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婚姻与家庭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形成了一整套完备而稳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此相伴也孕育出各具特色的婚姻家庭观念。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都得到充分发展,其婚姻家庭亦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封建社会婚姻家庭观念具有以下特点:
❶宗法性。封建社会婚姻家庭观念的宗法性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家庭至上的观念。家庭的荣辱兴衰决定个人的前途命运,婚姻的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利益,繁衍子孙后代。最能代表家庭利益的家长拥有主婚权。中国历代王朝均以家庭门第划分社会等级。欧洲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整体大于部分的思想成为家庭至上观念的理论基础。第二,祖先崇拜的观念。封建社会中生产、生活经验的取得主要靠时间的积累和前人的言传身教,尊奉祖先教诲成为重要的道德戒律。第三,家国同构。封建阶级思想家们用家庭关系比附社会关系,把处理家庭关系的准则扩展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并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强化婚姻家庭道德的调节功能。这使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比封建法典具有更为广泛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❷等级性。中世纪历来被人们称为等级的社会。儒家“爱有差等”的思想被奉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表现为:第一,长尊幼卑。子女敬奉父母,弟妹恭敬兄长,子妇顺从婆母,依辈份年龄大小,形成等级的阶梯。第二,男尊女卑。封建士大夫阶级极力宣扬男尊女卑的天然合理性,把一切权力赋予男子,而把一切义务归于女子,夫为妻纲成为天经地义的道德信条。第三,嫡尊庶卑。封建家庭中妻妾地位有很大不同,在继承宗祧上嫡出和庶出也有明显区别。第四,家长专制。在家庭内部,夫权、父权家长权三位一体,家长处于至尊地位,实行经济专制、思想专制等。
❸牢固性。由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认识的局限,以及宗教的影响,封建社会原则上不允许离婚,要求妇女“从一而终”。某些国家(例如中国)尽管法律上赋予丈夫离婚权,但这仅是偶然的现象,整个社会仍然以“白头偕老”为美德。为了延续和扩大家庭的财富地位,封建社会提倡累世同堂,“父母在,祖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