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违纪律师的惩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违纪律师的惩处 对违纪律师的惩处澳门律师的纪律管辖权由澳门律师业高等委员会负责行使。根据违纪程度的不同,澳门律师业高等委员会可以对违纪律师作出不同的纪律处分: 轻者警告、训诫,重者中止律师工作10日至180日、6个月至5年,最高为5年至15年。对违纪律师的处分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并容许受处分的律师充分辩护。纪律程序一般不超过60日,如有特殊情况,最多也只能延长60日。对违纪律师作出中止律师工作6个月以上处分的,律师业高等委员会应将此项处分送交《澳门政府公报》刊登,同时在中文报纸和葡文报纸各1份刊出。中止律师工作的处分一经确定,即向法院、公证署和登记局发出通告。受纪律处分的律师,可在律师业高等委员会作出对其处分的决议后10日内向该委员会提出异议,委员会必须在20日内进行复议,作出处理决定。律师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向澳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当对律师的处分为中止工作10日以上时,上诉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必须等法院作出肯定处分的判决后才能执行。未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而从事律师业务,自称有律师资格,或使用律师标志者,将被处以最高2年的监禁,并得处以最高200日的罚金。罚金的日额为澳门币50元至1万元,由法院根据被罚者的经济能力确定。此项处罚还适用于违法者所属事务所的领导人在该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以及有意允许上述违法者使用其事务所进行非法活动而从中获取利益的人士。 ☚ 律师 律师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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