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进口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即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剧增,并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的威胁时,进口国可以对这种产品采取紧急措施,部分或全部地暂停实施它所承担的关税减让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前,一般要同有关出口国磋商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及理由,如果磋商未达成协议,总协定允许出口国对采取紧急措施的进口国的贸易暂停实施它所承担的大体对等的关税减让义务。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可利用这一条款来限制某种产品的进口,但在援引该条款时,应向全体缔约国提供相应资料,主要包括某进口品数量增加;数量增加是由于无法预见进口产品的发展和关税减让的作用造成的; 数量增加造成对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害或对国内生产者构成严重损害的威胁; 说明采取行动的范围、期限和旨在预防或补救这一损害的程序。采取紧急措施前,一般要书面通知全体缔约国,并向有利害关系的缔约国进行磋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措施后进行磋商。另外,进口国如果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紧急措施,事先一般要同我国磋商,若磋商未达成协议,我国可以暂停实施对该进口国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