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陆投资限制四原则”
1990年5月23日,由台湾当局“经济部大陆经贸政策专案小组”规定,以公告方式列举禁止赴大陆地区投资产品项目及相关技术。这项规定共确立四项原则:(1) 禁止对大陆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2) 依据“行政院”已核定的四类禁止对大陆地区投资产业原则。这四类投资业业包括:涉及“国防机密”、有违“国家安全”的产业;属高科技出口管制的产品项目; “政府”编列预算。研究开发的产品技术及智慧财产权;对整个经济发展有关键性影响、经审议确认的产业。(3) 违反规定赴大陆投资的企业。“经济部”还制定行政罚则处分,主要的处罚方式是排除于工业局、中小企业处的各项辅导措施适用范围之外。(4) 未列入负面表列的产业,厂商可以依据现阶段对外投资规定,通过第三地区或国家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赴大陆地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