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12月8日政务院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月9日公布实施。共十三条。条例规定凡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本国公私营商号及经营出口的工厂,均需向所在地区的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登记; 凡愿遵守我国法令,在我国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外国商人或外国商业机构的代表,均需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外事处审核介绍,向各该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登记,报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核准后,方得在指定地点开始营业。还规定进口货品、出口货品、进出口厂商输入或输出任何货品,均需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出口厂商如违反本条例或其它进出口法规,所在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以至送司法机关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