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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对外贸易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

澳门是我国最古老的自由港,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完全对外开放的城市。400多年前,葡萄牙人赁居澳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将澳门开辟为西方与中国乃至与远东贸易的基地。为了促进澳门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葡萄牙政府先后公布有关澳门地区的一些对外贸易法律。其中主要的有: 1845年11月公布的十二条款,第一次宣布澳门为自由贸易港,向所有国家开放; 除个别商品外,其他商品全部免税进口。澳葡政府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法规,是1971年颁布的第1865号立法条。这项法规第一次对澳门的对外贸易作了全面综合的规定。1975年3月9日,葡萄牙以第41026号法令颁布一项贸易法规,规定发给产地来源证者以及必须交纳消费税的入口活动均受该法规管制。在澳门地区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人,亦即对外贸易经营人,只有在经济司进行工商业登记之后,才获准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此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外贸易经营人向经济司办理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经营者的身份或公司组织情况,载有公司章程的政府公报复印本,商业登记局的公司组成登记记录复印本,已缴付的营业税的收据,公司代表人的情况等。在澳门开设贸易公司,必须设有永久性的办事处,该办事处内要有电话、打字机、办公桌等必要的设备,并雇有在澳门居住的、有全权处理和能作出明确决定处理其有关业务的人员。在办理注册时,还须提交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葡籍认别证、非葡籍认别证、澳门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或护照等),在登记局登记的记录影印件,清缴营业税收据等。注册须以适当的登记表办理,由关系人以口头方式申请,但需具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才给注册。注册分为6类: 一类为专营入口商; 二类为专营出口商; 三类为出入口商; 四类为生产及出入口商; 五类为其他对外贸易经营商; 六类为单纯生产、仅透过第三人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者。其中设立第四类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货物的来源证明发出工作。批准注册的权限属于澳门总督所有,该权限亦可由总督授予经济厅长或中央、本地区行政机构同等职务的人员执行。如经营人违反上述条件或有关法例,总督或经其授权的经济厅长亦得暂停或撤销其注册。允准称为葡萄牙 “一个省” 的澳门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调运其他葡萄牙外省的货物,并免受官方的控制。1980年12月30日,澳门总督伊芝迪颁布第50/80/M号法令,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该法令全文共5章75条,重申澳门地区实行出入口自由和转口自由,除少数商品外,进出口商品均免征税。还规定法律适用的范围、对外贸易经营人的资格和条件、注册和批准、对外贸易活动的形式及所需的准照和程序、出口产品的来源证制度、违反该法的罚则及其他制度等。1981年起,澳葡政府还颁布7项新法令,分别对新的对外贸易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根据法例规定,凡价值超过2500澳门元的对外贸易活动、货物出口活动,要有出口、入口及直接转口3种。暂时性出口及复出口属特殊性出口。暂时性入口属于特殊性入口。无论在进行任何一种外贸活动之前,必须由关系人向经济厅申请获得准照后,才能进行。该项准照不得转让或进行交易,亦不得超过准照所载明的货物数量,每一准照只能使用一次。除了邮寄外,对外贸易的货物从陆上边境进出口,必须经过关闸。如从领海进出时,必须在港务局指定的地点,才得进行对外贸易活动。如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外贸活动,由邮电局执行核对职责,并可请求经济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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