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判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又称“特殊的司法协助”。一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确定的裁决,本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裁决在本国内发生效力,必须符合本国的法律、法令及判例规定,并符合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执行外国的判决和裁决以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决为前提。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决的依据是有关的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仍受到如下条件限制: (1) 裁判是已确定并生效; (2) 裁判与国内所作的裁判无矛盾; (3) 外国裁判作出前,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同一标的在国内法院进行诉讼;(4)按国内法,裁判国对该案有管辖权; (5) 外国裁判未损害国内的公共秩序和风俗; (6) 外国裁判适用法律不违背承认、执行国的法律; (7) 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该国判决的。中国法律规定: 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根据中国参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利益,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退回外国法院。裁决程序: (1) 由外国法院向中国提出司法委托; (2) 中国法院审查; (3) 承认外国判决与裁决效力; (4) 凡经承认其效力的外国判决、裁决,一律按中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