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价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价亦称“约因”或“报酬”。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一种制度,意指在合同中应明确表示,一方所享受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与义务。根据英美合同法,除少数例外,无对价的合同不能成立,当事人不能以这种合同为依据,向法院请求实现其权利。根据英国判例,对价必须符合的主要条件为: (1)如合同为书面的,对价也必须是书面的。(2)对价必须具有真实性,即一方当事人应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提供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提供依法本应提供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3)对价必须是具体的、有价的,但并不要求双方互相提供等价的作为或不作为。(4)对价必须是合法的,即不允许存在欺骗、胁迫、不道德或标的不当等情况。(5)对价必须是现在或将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能是过去已完成的作为或不作为。 对价Consideration亦称“约因”。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对价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即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理解为是对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对价亦称“原因”。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一种制度,意指在合同中应明确表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与义务。根据英美合同法,除少数例外,无对价的合同不能成立,当事人不能以这种合同为依据,向法院请求实现其权利。根据英国判例,对价必须符合的主要条件为: (1)如合同为书面的,对价也必须是书面的。(2)对价必须具有真实性,即一方当事人应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提供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提供依法本应提供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3)对价必须是具体的、有价的,但并不要求双方互相提洪等价的作为或不作为。(4)对价必须是合法的,即不允许存在欺骗、胁迫、不道德或标的不当等情况。(5)对价必须是现在或将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能是过去已经完成的作为或不作为。 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也称对待给付,是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概念,意指在合同中立约人(Promissor)和受约人(Promisee)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和义务;对价可以是立约人(债务人)获得法律上的义务,也可是以受约人(债权人)受到法律上的损害。根据普通法系合同法,除少数例外,无对价的合同不能成立,当事人也不能以这种合同为依据,向法院请求实现其权利。在普通法系中,对价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对价只能当立约人的允诺和受约人的履约或反允诺是互惠关系时才能存在,即“当事人一方为给付,是因为对方亦为给付”。(2)“过去的对价并非对价”。因为对价是一种“对待给付”,过去已发生的东西是不能作为对价的,对价必须是现在或将来的作为与不作为。(3)对价必须是合法的,即不存在欺骗、胁迫、不道德或标的不当等情况。(4)对价不能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而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与不作为,提供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5)对价必须是具体的、有价值的,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要求双方对待给付是等价的。(6)对价必须来自受约人。由于对价是普通法契约生效的要素之一,严格遵守对价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会由于缺乏对价而产生很不公平的结果,以后在美国又出现了一种衡平上的救济方法:禁止悔言(Promisory Estoppel),即如立约人在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约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为或不作为,并在事实上已引起了这种后果,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可见英美法系正在将对价原则与现代商业的某些习惯做法逐渐谐调起来。 ☚ 承诺 约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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