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物;家屋tɕia55u21jia55wu21家产; 家底。元魏慧觉等译《贤愚经》卷十二《波婆离品第五十》: “分异之后,阿咤泪夫妻,恣情放志,招合伴党,饮啖奢侈,不顺礼度,未经几年,家物耗尽,穷罄无计。”此谓家产。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刍尼毗奈耶》卷九: “其夫每以家物赠彼私妇,其妻亦以家物遗彼邪夫,夫妇两人破散财物,几将略尽。”此谓家财。明李贽《焚书·复士龙悲二母吟》: “未免垂涎李节妇衣簪之余,不知此皆李翰峰先生家物。” 《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七:“晓得敕牒还在,家物犹存,只有妻子没查下落处。”张岱《陶庵梦忆》卷二《花石纲遗石》: “文简斋中一石,磊块正骨……朱勔花石纲所遗,陆放翁家物也。” 以上均谓家里的东西,理解为家产亦可。或作“家屋”。清刘省三《跻春台》卷一《十年鸡》: “忽来一位救星,这人姓常,名青,家屋富足,心慈好善。”又《过人疯》: “顺庆府离城二十里,有一李文锦,家屋富足。” 以上两例“家屋”或谓家底。 |